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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大力推进 高水平创新型城区建设的扶持办法
发布人:浙江科技学院就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9-28 00:00:00    浏览:3,111 次

【温州市】

1、 对新全职来温工作的 35 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大学(以最新一期 ARWU、THE、QS、U.S.News排名为准)或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就业补贴,分2年发放。毕业 2年以内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 年,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执行。优先推荐青年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重大人才工程向青年人才倾斜。组建青年英才举荐委员会,不拘一格举荐选拔特别优秀、有发展潜能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研究生,直接认定为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对象。

2、  给予租房补贴。向全职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 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
 3、提供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 万元、60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发放 4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名额当年有效,在人才购房时落实。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60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温州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产权行政限制,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以上人才在温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其公积金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
4、配租人才住房。向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 ABC类人才配租人才住房,配租面积为 120 平方米,租赁期限内免租金。向全职在温工作的 DE 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配租人才住房,配租面积分别为90平方米、40平方米,租金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 30??配租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
5、配售人才住房。向A类人才赠送一套不超过1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向符合《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条件的BC类人才、DE类人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配售人才住房,配售面积分别为 140平方米、120 平方米、90 平方米,购买价格分别为备案价(核定价)的50%、60%、70%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米,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一般应在温工作满3年以上,ABCDE 类人才可放宽在温工作时间限制条
件。

6、优化社会保障。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 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地方财政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 50??予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1 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8000元,补贴期限5年。

7、通引才渠道网络。对受县级以上部门委托新全职引进全日制本科生等紧缺急需人才的机构(个人),按每 5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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