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1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放宽至12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十、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可享受50%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十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以上各项具体政策标准和申请条件,请咨询各地人力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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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人:浙江科技学院就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1-18 00:00:00 浏览:3,09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