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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浙江科技学院就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4-29 10:19:00    浏览:2,106 次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浙人公[2001]26号

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为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我们在总结各地试行情况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浙江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附件)进行了修订,改 将修订后的体检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日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空间隔缺损小于 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频发 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 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 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庄超过12 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 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 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 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六三 阳、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七)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 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 性贫血除外)。
(八)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九)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瘫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 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 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十二)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 一侧不足3米者。
(十三)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四)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十五)男身高不足 160厘米,女身高不足 150厘米。
(十六)面部明显畸形;明显的斜视;唇裂、跨裂;斜颈。严重 影响面容的血管恁和色素德及其他皮肤病、重度液臭、纹身。严重影 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十七)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 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胶体不能运用者(肌 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 米、两下肢均踱行、膝内翻股骨内臊间距离和膝外翻腿骨肉踝间距离 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八)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他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 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 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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